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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杨婧) 5月23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制委员会作关于《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促进文明卫生城镇建设,营造安全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铜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共六章41条,分为总则、物业管理形式、物业服务、物业使用、法律责任及附则。
《条例》确立了市级统筹领导,县级具体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的四级物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推动形成党建引领、政府推动、属地管理、业主自治、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明确市人民政府要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物业管理协调保障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落实属地责任。同时,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细化其职责。
《条例》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执法协作机制,并细化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的职责。
《条例》规定了三种方式实施物业管理,推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业主可以直接执行管理事务,也可以选聘人员进行管理;既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管理,业主又未直接执行管理事务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动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针对业主大会召开难的问题,《条例》创新业主大会召开形式,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较多的,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召开,由业主代表会议履行业主大会职责,增强可操作性。
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较为突出的公共安全问题,《条例》列举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针对装修扰民的问题,《条例》规定了装修时间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