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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19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880号新杨湾科创园A7栋2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上午9:15至2022年8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96,020,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63%。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96,00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20,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2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6,002,4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48%。
表决情况:同意96,002,4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92%。
表决情况:同意96,002,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79%。
表决情况:同意96,002,4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27%。
表决情况:同意96,002,4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48%。
表决情况:同意96,002,4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48%。
(二)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6,002,5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90%。
表决情况:同意96,002,5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90%。
表决情况:同意96,002,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38%。
(三)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6,002,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47%。
表决情况:同意96,002,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9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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